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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方达裕浙3个月定开债券: 易方达裕浙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七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4-11-19 13:31 点击次数:77
易方达裕浙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第七个运作期
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4 年 11 月 13 日
基金名称 易方达裕浙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易方达裕浙 3 个月定开债券
基金主代码 017705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3 年 6 月 15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易方达裕浙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易方达裕浙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申购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赎回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转换转出起始日 2024 年 11 月 18 日
注:易方达裕浙 3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为定期开放基金,第七个运作期为 202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含
该日)。其中 202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金开
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202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含该日)
为封闭运作期,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本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具体开放时间将另行公告。
(1)根据《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除《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首个运作期(仅为封闭运作期)外,本基金的运作期包含“封闭运作期”
和“开放运作期”,每个运作期期限为 3 个月,其中开放运作期原则上不少于 1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赎
回与转换业务。每个封闭运作期结束后,本基金进入开放运作期,在开放运作期
内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第七个运作期为 202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含该日)。
其中 2024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3 日为开放运作期,本基金开放申购、
赎回与转换业务,但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2024 年 12 月 14 日至 2025 年 2 月 15 日(含该日)为封闭运
作期,本基金不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本基金在开放运作期内开放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其他特殊
情况或根据业务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
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但若投资者在开放运作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至下一开
放运作期首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开始之前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视
为无效申请。
投资者通过非直销销售机构或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币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 元;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
中心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是人
民币 1,000 元。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
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或采用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不
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一般情况下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
限制。但对于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
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控制措施。当接受申购申请对
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
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
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法
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对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申购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依法设立的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实施差别的优惠申购费
率。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
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实施差别优
惠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范围。
上述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06%
M≥500 万 100 元/笔
(2)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确认金额 M(元)(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 万 0.6%
M≥500 万 1,000 元/笔
(3)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
笔申购金额所对应的费率。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后的申购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关于参加销售机构各种渠道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说明:
(1)本基金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本公司
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进行本基金申购的优惠费率,详见本
公司网站上的相关说明。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或转换转出不得
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则必须一次
性赎回或转出该基金全部份额);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
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
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
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可对上述程序
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1)本基金赎回费率见下表:
持有时间(天) 赎回费率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全部归入
基金财产。
对于每份认购份额,持有期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该基金份额赎回确认日(不
含该日);对于每份申购份额,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申购确认日至赎回确认日
(不含该日)。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赎回费率或变更收
费方式,调整后的赎回费率或变更的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或开展有差别的
费率优惠活动。
(1)基金转换的计算公式
A=B×C×(1-D)/(1+G)+F/E
H=B×C×D
J=B×C×(1-D)/(1+G)×G
其中,A 为转入的基金份额;B 为转出的基金份额;C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出
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D 为转出基金的对应赎回费率;E 为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
金的基金份额净值;F 为货币市场基金全部转出时注册登记机构已支付的未付收
益;G 为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H 为转出基金赎回费;J 为申购补差费。
注: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
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是否与转换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
的基金,以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当投资者在全部转换转出
某类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负,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与转换
转出份额对应的款项一并划转到转换转入的基金。
(2)基金转换费
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
补差费用(注: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基金份额的申
购费,以除上述投资群体之外的其他投资者申购费为比较标准)。申购补差费用
按照转换金额对应的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具体收取情
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收取的赎回费按照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含更新)及最新的相
关公告约定的比例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为每笔固定金额 1000 元,当本基金为转出或转入基金时,若对方基金申购费率
为非固定金额,则计算申购补差费率时本基金申购费率按 0.02%计算,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调整。
(3)具体转换费率举例
当本基金为转出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转入基金
时:
①转换对应的转出基金即本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0-6(含)天,赎回费率为 1.5%;
持有期限 7(含)天及以上,赎回费率为 0%。
②转换对应的申购补差费率如下:
i 对于直销中心针对转入基金实施差别申购费率的投资群体:
转换金额 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4%;
转换金额 100 万(含)-2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2%;
转换金额 2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12%;
转换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098%;
转换金额 1000 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0%。
ii 对于其他投资者:
转换金额 0-1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4%;
转换金额 100 万(含)-2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2%;
转换金额 200 万(含)-5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1.2%;
转换金额 500 万(含)-1000 万元,申购补差费率为 0.98%;
转换金额 1000 万(含)元以上,申购补差费率为 0%。
(4)本基金在非直销销售机构开展的转换费率优惠活动情况请查阅本公司
或非直销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或通知;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系统等进行本
基金和本公司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之间转换的转换费率,详见本公司网站上的相
关说明。
(5)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举例
假设某持有人(其他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00.00 份,持有 100 天,
现欲转换为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出基金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1.1000 元,转入基金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T 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0 元,则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率为 0%,申购补差费率为
转 换 金 额 = 转 出 基 金 申 请 份 额 × 转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00,000.00 ×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1,100,000.00×0%=0.00 元
申购补差费=(转换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
差费率)=(1,100,000.00-0.00)×1.2%÷(1+1.2%)=13,043.48 元
转换费=转出基金赎回费+申购补差费=0.00+13,043.48=13,043.48 元
转入金额=转换金额-转换费=1,100,000.00-13,043.48=1,086,956.52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86,956.52 ÷
(1)可转换基金
本基金开通与易方达旗下其它开放式基金(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且已公告开通基金转换业务)之间的转换业务,各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状
态及交易限制详见各基金相关公告。
(2)转换业务办理地点
本公司直销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务。其他销售机构开通本基金的转换业
务情况敬请投资者关注各销售机构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或垂询相关销售机构。
(3)转换业务规则
基金转换费用按每笔申请单独计算。转换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起重新开始计算。
单笔转出申请不得少于 1 份(如该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销售机构托管的该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在该销售
机构托管的该基金剩余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及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新)的规定。其中转入本基金的份额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基金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将在 T+1 工作日为投资者办
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益登记手续,一般情况下,投资者
自 T+2 工作日起有权赎回转入部分的基金份额(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不开放申购、
赎回、转换业务)。
(5)开放运作期内,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依照各基金《招募说明书》(含更
新)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有关规定执行。
(6)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之前提下调整上述转换的收费方式、
费率水平、业务规则及有关限制,但应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30 号广州银行大厦 40-43 楼;
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荣粤道 188 号 6 层
法定代表人:刘晓艳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梁美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构网点信息:
本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销售本基金,网点具体信息详见本公司网站。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敬请投资者留意。
根据《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
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七个运作期开放申购、赎回、转换业务有关的事
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为申购或赎回或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 工
作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
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
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3)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8088
网址:www.efunds.com.cn
(4)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
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
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
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
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基金管理人提醒
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
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特此公告。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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